广东省经信委

行政复议工作指引

来源:广东省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5-02-06     点击量:

  一、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401室 

  联系电话:020-83135955 

  二、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 

  申请人对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一)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的; 

  (四)侵犯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申请人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有关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邮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401室 

  联系电话:020-83135955 

  (一)书面形式申请复议的,应当在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所(或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及主要事实与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5.申请复议的日期。 

  (二)口头形式申请复议的,申请人应当对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口头意见制作的行政复议申请笔录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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